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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吴新与曾文伏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伏,吴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曾文伏。委托代理人肖明德,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启升,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原告曾文伏与被告吴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文伏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文伏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伏撤回对被告吴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曾文伏负担。审 判 员  林宏业代理审判员  贺静芳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