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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忠诉被告唐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忠,唐海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刘金忠,男,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唐海军,男,汉族,1981年9月2日,湖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刘金忠诉被告唐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金忠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海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忠承担。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