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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高忠孝、中国农业银行同江市支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忠孝,中国农业银行同江市支行,于兴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忠孝,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委托代理人邱志晨,富锦市二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同江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尤一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柱,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远,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兴波,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委托代理人郜永利,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上诉人高忠孝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同江市支行、于兴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同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高忠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忠孝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志晨与被上诉人同江农行委托代理人李志远和张玉柱、被上诉人于兴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郜永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