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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四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枝伟与王功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枝伟,王功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枝伟,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功春,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王玉霞,总经理。原审被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巴图朝鲁,总经理。上诉人刘枝伟因与被上诉人王功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枝伟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枝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枝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50元,由上诉人刘枝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举强审 判 员  孟繁荣代理审判员  马立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