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福可与宋艳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可,宋艳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黄福可,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哲鑫,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艳芳,女,21周岁,汉族,农民。原告黄福可诉被告宋艳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福可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农历2013年12月12日举行定亲仪式。定亲当天原告支付给被告彩礼38000元及其他费用。后原、被告因故解除婚约关系,被告未能返还彩礼。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的被告身份与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福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福可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