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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4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4537号原告严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自愿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严某某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