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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911号原告罗某,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岳农,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岳塘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4年7月11日以需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金玲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