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3026)原告孙XX与被告大连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大连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孙XX。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大连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城关街道广场委。法定代表人吴振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大连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对被告大连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余款50元退付原告。审 判 长 何 鹏人民陪审员 靖 帅人民陪审员 张春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