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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邹贵志、黄淑萍诉被告袁英、李仁享、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贵志,黄淑萍,袁英,李仁享,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保字第86号原告邹贵志,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西藏自治区。原告黄淑萍,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西藏自治区。被告袁英,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李仁享,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李香,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贵志、黄淑萍诉被告袁英、李仁享、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贵志、黄淑萍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袁英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贵志、黄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袁英坐落于威远县严陵镇北街25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锡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