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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徐明剑与王剑、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剑,黄刚,王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23号原告徐明剑。委托代理人邓磊渊,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刚。委托代理人钮海金。被告王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剑与被告黄刚、王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剑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明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骆 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