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徐明剑与王剑、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剑,黄刚,王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23号原告徐明剑。委托代理人邓磊渊,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刚。委托代理人钮海金。被告王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剑与被告黄刚、王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剑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明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骆 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