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1月26日���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富盛、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王某丙、黄某某)沿长泰县古农农场西环路自农荣作业区往长泰县城方向行驶,在从非机动车道左转弯驶往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自人和路往古农农场环岛方向行驶在西环路右侧车道的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后载翁某某)的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丙、黄某某、翁某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某等人被送至长泰县医院治疗。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翁某某和被害人王某丙、黄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经长泰县公安局人体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某丙、陈某某的伤均评定为重伤,被害人黄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甲均评定为轻伤。被告人王某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受到讯问,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现已与被害人王某丙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9000元,被害人具书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驾籍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刑初字第101号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王某乙、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丙、黄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300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泰)公(刑)鉴(伤)字(2013)218、220、221、2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第CTX20130589、CTX20130590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非机动车道左转弯驶往机动车道时未让直行车先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受到讯问,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具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薛凌汉代理审判员 蔡颖颖人民陪审员 谢文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