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边开英与潘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开英,潘顺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884号原告边开英,女,1930年出生,汉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代理人程永利,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家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顺英,女,195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开英与被告潘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开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开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边开英承担。审 判 长 和法锐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