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陆xx与蓝xx、黄x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xx,蓝xx,黄xx,黄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6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陆xx,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徐曾俊,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xx,女,195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黄xx,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黄XX,男,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敏翌诉被告蓝xx、黄xx、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陆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5.35元,减半收取8502.68元,由原告陆xx负担。审判员陈永中代理审判员毛步峰人民陪审员俞莉萍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晓燕审 判 长 陈永中代理审判员 毛步峰人民陪审员 俞莉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