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薛芳英、王辉、王芬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芳英,王辉,王芬,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130号申请执行人:薛芳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芬,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申请执行人薛芳英、王辉、王芬与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吴兆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