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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汪继红与任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继红,任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汪继红。委托代理人陈安平,赤壁市蒲圻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南海。原告汪继红与被告任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继红的委托代理人陈安平、被告任南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继红诉称,被告任南海于2013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于当年底偿还部分款项,由于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不肯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汪继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任南海于2013年1月5日出具的金额为70000元的借条一张。被告任南海辩称,我欠原告汪继红70000元属实,但是我不应承担利息,我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该借款,愿意在2016年11月前分期还清原告的借款。被告任南海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任南海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任南海于2013年1月5日向原告汪继红借款7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了金额为70000元的借条一张,被告任南海在该借条上承诺当年年底偿还部分借款,以后分批偿还。但是被告任南海至今未偿还原告汪继红任何借款,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任南海向原告汪继红借款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任南海没有依照约定向原告汪继红偿还借款无理,应予立即偿还。被告任南海在出具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因此该借款应当视为无息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约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南海偿还原告汪继红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汪继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任南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瑜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