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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桓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760号原告:桓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原告桓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桓某诉称,被告系广西合山市北泗乡屯山村屯山屯五组人。2010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在昌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随我在昌黎县靖安镇西庄村居住,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半个月被告便不辞而别,经我多方打听至今下落不明。我们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依法解除我们的夫妻关系。被告罗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为主张权利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昌黎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两册。登记日期××××年××月××日,证号为冀昌婚结字第041002665号,持证人分别为桓某、罗某。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系。2、昌黎县靖安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我村村民桓某与罗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半月女方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现已失踪3年多,特此证明。2014年2月19日。证明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某系广西合山市北泗乡屯山村人。经人介绍,原告桓某与被告罗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半个月,被告罗某就离家出走,与原告桓某分居至今,现被告仍无音信。原告桓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仅半月被告即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已达3年,互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应视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桓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辉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人民陪审员  邵景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海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