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书清与支传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清,支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456-2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清,男,1941年4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支传喜,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张书清与支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支传喜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书清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支传喜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