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冉小玲与徐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民事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小玲,徐慧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4号原告冉小玲,女,汉族。被告徐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小玲与被告徐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小玲于2014年7月11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小玲负担。审判员 孙桂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