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陈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陈国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君明。委托代理人:沈欢兴。被告:陈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陈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国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国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