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杨林与饶世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饶世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杨林,个体运输户。被告饶世新,厨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与被告饶世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饶世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