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诉被告郑世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郑世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08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祥胜,该公司欠款收费中心客户经理。被告郑世波,男,50岁,汉族,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诉被告郑世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以被告工作变动和外出打工起诉状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幼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