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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林信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信用,林志坚,林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林信用,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志坚,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惠蓉,女,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信用与被执行人林志坚、林惠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林信用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林志坚、林惠蓉银行账户情况,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经依法冻结。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情况,但被执行人林志坚、林惠蓉名下均查无车辆及房产。本案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国兴审 判 员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