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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伊某与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伊某,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阜城县人。被告:伊某某,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阜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与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伊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