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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民二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长伟、齐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长伟,齐贺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二初字第547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镇。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健,男,汉族,现住辽中县,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韩长伟,男,汉族,现住辽中县于家房镇,系居民。被告齐贺飞,男,汉族,现住辽中县于家房镇,系居民。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长伟、齐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0元减半收取435.00元,剩余43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