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杨义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9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成,曾用名舒琦,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吸毒于2014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佩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成在本市福田区南园路华丰酒店8623房,将四小包毒品“冰毒”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联系的买家丰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杨某成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毒资亦被当场缴获。经鉴定,上述涉案四小包毒品“冰毒”净重分别为0.19克、0.19克、0.33克、0.17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2014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成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在本市福田区爱华路西侧人行道上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刘学宇抓获,刘学宇于次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成的身份材料、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拘留证、疑似毒品收条、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的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丰某、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成的供述和辩解;毒品成分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注:被告人被抓获羁押当日予以折抵。)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交公安机关销毁,作案工具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飞飞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