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侯忠林与吴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忠林,吴新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侯忠林,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吴新元,男,汉族,,成年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侯忠林诉被告吴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忠林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忠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忠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元,由原告侯忠林负担。审判员 周 庆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庆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