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指执字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东营市大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三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大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滨州市三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指执字1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大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东四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滨州市三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纯化镇袁东南村曹纯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马跃,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东营市大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三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310375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滨州市三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东营市大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辉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海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