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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赵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志强代理审判员  信明霞人民陪审员  范立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