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雄健与杨财宝、杨恢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雄健,何秀群,杨财宝,杨恢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雄健,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喜春,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秀群(HOLISAXIU),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现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财宝,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恢云,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负责人:吕成道,总经理。上诉人李雄健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向上诉人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雄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