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文娣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娣,淮安盛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娣。被执行人淮安盛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前进东路18号恒厦综合楼113室。高文娣与淮安盛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4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淮安盛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高文娣劳动报酬10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盛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歇业状态,无经营场所,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4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冯建东审 判 员 商东雷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正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