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于宝全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民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系局长。被执行人:于宝全,住址新民市。本院在执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书与于宝全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宝全拒不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宝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祥宇审判员 刘兴军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