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邓明存与邓卫明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存,邓卫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邓明存,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邓卫明,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志超,兴隆县半壁山镇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存与被告邓卫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士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