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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邓明存与邓卫明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存,邓卫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邓明存,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邓卫明,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志超,兴隆县半壁山镇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存与被告邓卫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士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