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于友忠与刘士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友忠,刘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于友忠被执行人刘士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友忠与被执行人刘士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士霞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单保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