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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刘文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491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刘文兴,男。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少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移送执行刘文兴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文兴应缴纳刑事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共计30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4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庆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