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夏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案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淇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XX,又名夏雨,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夏XX翻墙进入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古烟村程XX家、张XX家分别盗窃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一部酷派手机。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67元,酷派手机价值280元。案发后已追退。2、2013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夏XX伙同他人翻墙进入卫辉市八里屯村顾XX家盗窃一辆大运牌摩托三轮车。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运牌摩托三轮车价值3168元。案发后已追退。3、2013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夏XX伙同他人翻墙进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三里桥村李XX家盗窃一辆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爱玛电动车和一台液晶显示器。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比德文电动车价值1556元,爱玛电动车价值1093元,液晶显示器价值184元。案发后已追退。4、2013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夏XX翻墙进入淇县西岗镇罗元村岳XX家盗窃一辆轻骑牌摩托三轮车和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轻骑牌摩托三轮车价值4085元,小鸟牌电动车价值1948元。案发后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X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程XX、杜XX、顾XX、李XX、岳XX的陈述,证人张一X、赵XX、赵一X、赫XX、付XX、刘XX的证言,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淇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浚县人民法院(2008)浚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淇县人民法院(2011)淇刑初字第62号、(2012)淇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38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XX。夏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夏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和利强代理审判员 康利利人民陪审员 何 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