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宝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房某。委托代理人金芹,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委托代理人赵彩琴,宝应县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房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芹,被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彩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8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4月1日育有一子房某某。婚后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夏天夫妻分居。原告曾于2012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房逸凡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侯某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双方系自由恋爱,并自愿领取结婚证,根本不存在性格差异问题,原告一直对被告及孩子很照顾,2009年4月1日双方的爱情结晶房某某出生,原告为了生活曾一段时间在外面打工,被告一段时期在家照顾原告的父母及小孩,相处极为融洽,从未发生过争吵、打骂。2012年原告突然提出离婚,后经调解自动撤回起诉,夫妻感情至目前一直很好。现在被告为了减轻原告的负担也主动承担起挣钱养家的责任,一边带孩子一边上班,家庭关系也一直很好。现在原告突然又提出离婚,被告不能接受,而且孩子已经这么大了,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8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4月1日生育一子房某某。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引起本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房某与被告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