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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覃永辉和申请执行人张建平、覃力达成了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覃力,覃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申请执行人覃力。被执行人覃永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3978民事判决书、(2013)贵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覃永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永辉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建平、覃力支付申请执行标的额51087.5元及案件执行费6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永辉和申请执行人张建平、覃力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978号、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炎审 判 员  陈祖广代理审判员  梁纯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晓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