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姜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罗某,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0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志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