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余雪梅与蔡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雪梅,蔡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余雪梅,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被告蔡永华,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雪梅与被告蔡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余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巫 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加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