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盘山县志达公司与盘锦市城建公司、谷振芳、盘锦爱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山县志达物资有限公司,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谷振芳,盘锦爱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盘山县志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崔树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洪亮,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哲,辽宁元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振芳,男,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爱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崔连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长春,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盘山县志达物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民二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盘山县志达物资有限公司又以没有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盘山县志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盘山县志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95元,减半收取2897.5元,由上诉人盘山县志达物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洪亭审 判 员 张景振代理审判员 赵连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