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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扶六俊、何万贞与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六俊,何万贞,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扶六俊,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何万贞,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90323301-6。法定代表人刘家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渝东商业城A栋高层5楼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372-2。法定代表人黄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书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扶六俊、何万贞诉被告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六俊、何万贞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扶六俊、何万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六俊、何万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扶六俊、何万贞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伶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