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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立民初���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胡宏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立民初字第00119号起诉人胡宏,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铜陵市。2014年7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胡宏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系集体企业铜陵有色华利工贸公司(已注销)退休职工,被起诉人(铜陵永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铜陵有色华利工贸公司改制而成,承接了原铜陵有色华利工贸公司对退休职工的补偿等部分义务。历经多次协商,起诉人等退休职工与被起诉人于2011年9月18日达成《退休职工补偿协议》,且根据补偿协议于2011年10月8日经被起诉人同意预付补偿协议款50万元。但时至今日,被起诉人对于补偿协议中的义务分文未履行,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故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支付各项补偿款180810.8元,并履行其签订的《退休职工补充协议》的其余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纠纷系企业改制中遗留问题,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胡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