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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行非审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xx吴xx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州行非审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朱xx,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xx,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吴xx,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王xx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xx、吴xx夫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阜阳市颍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3月4日作出征决(2014)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王xx、吴xx夫妇计划外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49090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征决(201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颍审判员 王玉瑜审判员 夏 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