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乍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闵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嘉兴市闵江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乍商初字第126号原告: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爱荣。委托代理人:郭建。委托代理人:屠祖良。被告:嘉兴市闵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闵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