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二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与曲峰刚、王峰、贺建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曲峰刚,王峰,贺建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二金初字第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代表人张宏林。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被告曲峰刚,男。被告王峰,男。被告贺建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以下简称陕县农行)与被告曲峰刚、王峰、贺建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丽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