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徒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长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千禧路。法定代表人滕玉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开荣,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长荣,男,汉族,成年人,住镇江市。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