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林荫怀与唐文倩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荫怀,唐文倩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64号原告林荫怀,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唐文倩,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荫怀诉被告唐文倩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荫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荫怀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玉环黄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