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城法执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张庭、黄青元、张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张庭,黄青元,张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5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住所地:云浮市市区。负责人张胜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庭,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黄青元,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被执行人张风,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庭、黄青元、张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青元对被执行人张庭尚欠借款本金88047.13元及利息(至2013年8月5日止的利息为4300.8元,从2013年8月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88047.1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30%上浮50%即年利率22.95%计算)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110,执行费1317元,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青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顺德振兴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存款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二、冻结期限为半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