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詹雪军与何日祥、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雪军,何日祥,陈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詹雪军,男。委托代理人:叶发令、曾琳浩,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日祥,男。被告:陈玉兰,女。本院受理原告詹雪军诉被告何日祥、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雪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荣辉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人民陪审员 曾祥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利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