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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詹雪军与何日祥、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雪军,何日祥,陈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詹雪军,男。委托代理人:叶发令、曾琳浩,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日祥,男。被告:陈玉兰,女。本院受理原告詹雪军诉被告何日祥、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雪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荣辉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人民陪审员  曾祥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利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