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执民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超超化纤有限公司、沈建裕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01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成央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超超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建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沈建裕,系慈溪市超超化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芳,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志财,系慈溪市桥头镇致财塑料厂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804号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超超化纤有限公司、沈建裕、徐芳、张志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慈溪市超超化纤有限公司、沈建裕、徐芳、张志财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355152元及相关的债务利息,另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364元,申请执行费259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0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孟  祥  亭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